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資本免稅優惠是否適用于有限公司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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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稅務 | 【湖南稅務】有限責任公司轉增資本問題咨詢 留言時間:2020-05-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6c21243edad4191b5ea3d0f9a2a00a6 1.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部分能否轉增資本? 2.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東為自然人的,是否算是個人所得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相應的政策文號是什么? 3.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東為法人(包括合伙制企業)的,是否算是投資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稅法上并未禁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部分轉增資本,具體情況建議參考相應會計準則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需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將股權溢價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確定主體是個人還是企業分別適用個人、企業的規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第二條規定:關于轉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感謝您的咨詢,順祝生活愉快! |
福建稅務 | 【福建稅務】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免稅是否適用于合伙企業股東 留言時間:2020-02-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b60b09336d1484582ba7dc42ca83c2b 老師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 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 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 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等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股改后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 對個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合伙企業股東(穿透之后均是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是否適用上述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根據您所述情況,答復如下:需要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東是股東是合伙企業則不屬于該適用下列文件規定。 文件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感謝您的咨詢,順祝生活愉快! |
附案例:【預披露稅訊】海納股份:整體變更前夕,公司前身兩次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均為法人股東,未分配利潤轉增可免稅——資本公積轉增部分,認為可適用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作為投資方股息紅利收入,發行人不涉及代扣代繳、原股東不涉及所得稅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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