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和行為稅熱點問題(2020年12月)
發布時間:2021-01-12 16:28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5415/202101/50b908b665c34a0294f64fb2932ff893.shtml
1.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技術合同、租賃合同如何貼花?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4條:“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2.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契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怎樣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3.享受契稅優惠稅率的“家庭唯一住房”是否僅指
答:根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的規定,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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