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計稅成本確認問題
留言時間:2019-08-23 咨詢對象:寧波市稅務局
問: 請問:我公司擁有內資a公司100%股權,現出價2000萬元再次將該公司股權出售。該股權系5年前從一個人股東c處購入,當年a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所有者權益1400萬元,c占100%,我公司即與c按注冊資本1000萬的金額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報工商部門審批并最終成交;但當年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主管稅務局認定a公司股權轉讓價格偏低,將轉讓價核定調整為1400萬元, c個人按稅務局核定調整價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然而我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及會計賬面仍按1000萬元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入帳。a公司財務部門留存了c第一次股權轉讓后的所得稅申報記錄及完稅憑證等資料備查。
目前我公司在辦理第二次股東變更登記時,就本次股權轉讓計稅成本是應按1400萬元計算還是應按1000萬元計算發生了歧義。
請問:企業在辦理本次股權轉讓時的股權計稅成本應該是多少?政策依據是什么?本次股權轉讓計稅所得是按1000萬元還是600萬元確認?
答復機構:寧波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19-08-23
答:寧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復: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六條規定: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三只眼提示:我很認同稅務局的這個觀點借用,有點創新,但是理是這個理,不能便宜兩頭都占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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