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1-15  生效日期:2021-01-15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8個月內不得轉讓。”為明確《收購辦法》有關規定,現就《收購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規定提出適用意見如下:
一、收購人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當收購人最后一筆增持股份登記過戶后,視為其收購行為完成。自此,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18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當事人,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擬在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并擬根據《收購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免于發出要約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在增持期屆滿時進行公告,也可以選擇在完成增持計劃或者提前終止增持計劃時進行公告。當事人在進行前述公告后,應當按照《收購辦法》規定的相關程序辦理。